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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北京大公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发布:北京大公慈善基金会  点击:

北京大公慈善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 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公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基金会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和捐赠方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方、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三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基金会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五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第六条  基金会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方名称。

(二)与基金会的关系。

(三)基金会向关联方资助产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

(四)基金会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购买服务的金额。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第 一届1次理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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