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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北京大公基金会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发布:北京大公慈善基金会  点击: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公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加强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与落实,本着合理、有效、**使用资金的原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三条  严格依法接受捐赠公益捐赠,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五条  捐赠资金进入本基金会账户后,应根据具体捐款项目情况设立限定或非限定科目,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根据协议要求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用于从事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和所实施的公益性的资助项目,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七条  定向资助项目按照本基金会与捐赠单位(捐款人)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捐赠资金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资金到账后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申请拨款时,须提交捐赠协议并按捐赠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下文中简写为审批签字人)批准执行。

第八条  如果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资金的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与捐赠方重新签订捐赠协议,废止前协议,并依照新协议执行资助项目。

第九条  属于非限定性的捐赠资助支出,按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并经审批签字人批准执行。

第十条  上述拨款均需业务部门填写请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签字人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部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本基金会的银行账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资助项目款时,项目执行部门必须在请款报告后附有捐赠协议、预算、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的签字,财务部根据款项使用情况进行支付。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十二条  对接受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三条  凡是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划拨款项,须有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参会者须在理事会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第 一届1次理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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