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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北京大公基金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发布:北京大公慈善基金会  点击:

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提高议事决策水平,落实领导班子在**从严治党和推进单位发展中的主体责任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等制度的实施,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精神,贯彻执行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处决策部署和上级要求,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确保基金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确立服务大局、服务儿童的意识,始终把推动实现慈善事业和基金会的长远健康发展作为根本导向。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班子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政策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二、议事决策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及相关单位的指示精神,讨论决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决定基金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廉洁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基金会的战略定位、发展规划、工作思路、发展目标等重大问题,审议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等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拟提请理事会议审议决定报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讨论决定基金会重要项目、重大资金筹集活动及保值增值、非限定及自有资金使用。

(六)讨论决定基金会内部治理、改革创新。

(七)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中层干部培养选拔、员工聘用等人事事项。

(八)讨论党支部换届改选有关事项,提出提请支委会研究决定的意见建议。

(九)讨论决定应由班子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的组织

(一)议事决策以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秘书长确定,也可由副秘书长提出建议。

(二)会议一般由秘书长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涉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应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讨论党的工作时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所议事项不得作为**终决定,仅作为支委会讨论决定时的参考建议。

(三)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提前提出会议讨论事项,必要时要将议题提前通知其他列席人员,并准备好明确、具体的意见或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四)会议讨论时,包括列席人员在内的参会人员均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秘书长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决定。

(五)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决策时,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秘书长办公会议报告、确认。

(六)办公室按照专人专本的要求负责会议记录,特别要记录好不同意见。必要时起草和印发会议纪要。

四、议事决策的执行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牵头组织落实。

(二)班子成员对会议决定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个人意见直至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影响所决定事项的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与会议决定相反的意见。如所决定事项被上级否决时,按上级意见处理。

(三)会议决定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所决定事项与客观事实不符,班子成员应及时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复议。

(四)会议决定事项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有关范围。对不宜公开和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事项,包括列席会议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扩大传达范围。

(五)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及其它部门配合。

(六)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向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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