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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北京大公基金会税务管理制度

发布:北京大公慈善基金会  点击:

第 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公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指引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基金会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基金会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纳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

第五条 税务管理职能: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制定与行业适用的税务管理规定、税务风险控制方案及税收筹划方案, 并监督检查基金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基金会汇报重大的税务管理 问题与处理情况; 指导、督促、监督基金会的税务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维护与行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积极参与行业内基金会各项业务的决策; 负责组织开展与行业有关的税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知识、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第七条 税务登记管理

(一)基金会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等工作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填写登记备案资料、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并经所在基金会审批流程审核后办理报送。

(二)基金会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财务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基金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 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并在30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基金会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五)基金会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15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补办税务登记。

(六)基金会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按规定及时结清税款。

第八条 税务核算

(一)基金会具体业务所适用的会计核算分录遵守会计准则及基金会会计核算制度。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选用的会计科目及记录的凭证摘要应与取得的发票开票内容保持一致。

(二)基金会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税务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基 金会税务筹划涉及到调整税务核算的,应按照税务筹划要求进行核算; 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准则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 计准则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做出一个合理选择;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 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

(三)基金会缴付的任何税金(含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关税等)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贷方,实际缴税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不得直接借记费用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第九条 纳税申报缴纳

(一)基金会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纳税申报还包括内部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基金会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每月纳税截止期限前税务会计应当做好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应与会计账面一致,不一致情况需填写原因说明,并按基金会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后,进行申报及税款缴纳操作。每月税款缴纳时点应合理安排,以控制未及时纳税风险和过早缴纳税款及相关费用的资金占用时间。基金会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任何税金的计提、申报缴纳、涉税报备必须有书面原始凭证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税务申报人员应以当地税务机关指定的税务申报软件以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并及时获取纳税申报回执,需要报送纸质报表和相关资料的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如不具网络申报条件情况,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柜台申报、银行缴纳等手续。

(六)基金会对各类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等),应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并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经基金会流程申请核销,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清单或专项申报)手续。对应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应按要求进行转出。如年度内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且在后期难以保留或提供证据,应在发生损失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现场取证。必要时及时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并报送税务机关。

(七)基金会应积极利用国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或当地财政返还政策,及时申报相关资料,妥善保管相关批文或回执。税收优惠期届满前应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和人员争取优惠延期或重新申请。

(八)基金会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交给税务会计,根据税务局规定办理进项税认证抵扣。若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不及时认证逾期不能抵扣的,造成基金会损失的,由基金会领导审批后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十条 税务筹划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和税务人员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需的各项材料。

(一)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日常税务事项的核算、计提、申报、缴纳工作,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项。

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做好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的核算工作,持续关注基金会平均工资水平,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关注福利费的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做好公益慈善支出及管理费用的核算, 支出比例符合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部牵头指定财务部专人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管理的有关事项,学习和掌握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政策,对获得资格需满足的条件持续关注, 并逐个进行检查对照,保证资格的延续、稳定,不出问题。

(三)财务部牵头指定财务部专人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基金会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管理的有关事项,学习和掌握基金会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对获得资格需满足的条件持续关注,并逐个进行检查对照,保证资格的延续、稳定,不出问题,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由财务部负责提出复审申请,认真准备相关复审申请材料。

(四)财务部负责税务档案管理,根据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的保存涉税资料,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文件、认定批准文件、免税申报文件及留存备查资料、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及各种纳税申报表、发票领购使用资料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需妥善保管的资料等,其中对免税资格相关留存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保存,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基金会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基金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保存期限为从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 10 年。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保管、取得环节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发票购买

1. 基金会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税务管理岗负责统一购买、申请印制以及妥善保管。

2. 基金会税务管理岗应及时安排购买 (或印制) 基金会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买或印制的任何发票均需及时入库,并妥善保管。

(三)领用及开具发票

1. 基金会财务机构设置的专职或兼职票据管理岗位,负责领用并开具发票。

2. 基金会应依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按发票管理办法规范开具发票。发票交给客户,应进行签收登记。

(四)发票的保管

1. 基金会税务管理岗对开具的发票的存根及作废的发票,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发票管理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2. 基金会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五)发票的取得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严格审核发票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并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经办人员必要时应借助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基金会财务机构应对发票真伪进行发票的复核。 基金会发生属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范围内的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取得的不符合要求的发票, 财务机构有权拒收,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提供原因说明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以其他普通发票作为付 款(或报销)依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机构应当**、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基金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基金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有关的税务资料及文件。基金会财务机构应建立《税务档案保管清册》,对所有税务证件、申报软件(含软件和使用指南)、IC 卡、储存盘、纳税申报表、税收鉴证报告、税务批复、税务文件等详细记录在保管清册中。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将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具体管辖的所有局(处或税、室)负责人名称、职务、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等进行书面登记。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将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装订保管。基金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基金会应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基金会财务机构应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财产损失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税务审核报告规范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所有涉税业务相关档案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保管期届满如需要销毁,应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前应完整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税务管理岗离职,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交手续, 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第 一届1次理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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